1、就业信息知情权。及时全面地获取应该公开的就业信息。
2、接受就业指导权。接受来自国家、社会和学校的及时、有效的就业指导与服务。
3、被推荐权。享有被学校及时、公正、如实推荐到用人单位的权利。
4、平等就业权。平等地接受学校推荐,平等地参与招聘,录用毕业生时公平、公正及一视同仁。
6、择业知情权。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劳动岗位、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规章制度等情况。
7、违约求偿权。用人单位、毕业生、学校的三方协议一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毁约和违约。
大学毕业生就业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等。
大学生就业权益自我保护应具有:法律意识、契约意识、维权意识、证据意识和诚信意识。
防范提示:求职者要核实中介机构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是否包括职业介绍业务,是否具备《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防范提示:不要轻信既轻松又赚钱的“好差事”,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
防范提示:应聘工作本身并不需要任何费用,对于那些先交报名费、培训费等作为条件的招聘面试都要谨慎对待。
防范提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权利扣留他人证件原件,求职者不要将证件原件交付他人,需要提供证件复印件时或者影印件时可在合适位置注明具体用途。
防范提示:求职者要增强辨别和防范意识,参加培训前要看培训机构是否具备培训资质、承诺薪资是否与社会同等岗位条件薪资水平大体一致,一旦发现被骗,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案。
防范提示:要了解国家有关禁止传销的法律规定,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树立拒绝传销的防范意识。
如“视频制作,软件编程,包教包会”“兼职招聘,内推实习,直达名企”广告宣传信息一定要警惕。
网络招聘信息方便快捷、触手可得,但也难免存在陷阱,一不小心就会掉进“坑”里,下面几个注意事项帮你避免踩“坑”。
1、没有资质证明,不可信!要想安心找工作,靠谱网站是关键,要先看它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明确: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网络招聘服务,应当依法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在其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2、在社会网络平台注册个人账号时,要认真阅读相关协议,关注有关权利和义务,免责条款等协议内容,不随意主动公开个人有关信息。
3、要你交钱,得注意!应聘工作本身并不需要任何费用,对于将先交报名费、培训费等作为条件的招聘面试都要谨慎对待。
4、太诱人的条件,需警惕!求职者要全面了解用人单位、招聘职位等情况,特别是报酬较高、福利优厚的岗位,尽量通过用人单位官网查询或者向相关机构核实工作内容和性质,核对薪资水平是否合理,以防被骗。
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第一时间保留证据,根据具体情形,及时向网络招聘服务机构或人社、工信、网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投诉或报案。
3、擅自延长试用期或者多次试用。《劳动法》规定,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不能多次约定。
4、试用期工资低于最低标准。《劳动法》规定,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随意辞退劳动者。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的解除权并非随意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其必须举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重要证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需要我们留意的是,劳动关系的成立是从用工之日起算,而不是签订劳动合同之日。
毕业生们需要注意,在入职工作1个月之内,单位还未主动和你签订劳动合同或是在你的要求下单位一直回避与你签订劳动合同这一问题时,就要做好一定的防范,注意保留相应的证据,比如平时的签到表、工服、号牌等能够证明劳动关系成立的证据,以备发生纠纷时能够很好地维护应有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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